國際貨代業稅制改革牽動著行業人士的敏感神經,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2號公告日前發布,市場又將作何反應?國際貨代公司服務免稅范圍,由直接與國際運輸單位發生業務的代理環節,擴大到間接提供國際貨代服務環節。這對國際貨代業來說毋庸置疑是個利好消息。
兩個疑問
“盡管世界貨代業的免稅方向全局已定,但這仍是‘萬里長征第一步’”。某不肯透露名字的世界貨代公司負責人對記者不無慨嘆地說。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2號布告非常簡略,一共4句話,但對下面兩個關鍵疑問沒有給予清晰:
一是世界貨代公司在實際請求免稅時需求供給啥材料,滿意啥監管需求?從出臺進程來看,國家稅務總局對這一免稅方針的監管深有顧忌。依據之前跨境效勞免稅(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52號布告)的執行情況來看,各地稅務機關有能夠從嚴掌握,向世界貨代公司提出非常繁瑣乃至是難以滿意的材料文件需求。假如監管需求過細過繁,公司和當地國稅機關必不堪重負,世界貨代業空有方針而無法執行。
二是現行免稅方針是不是適用于境外世界貨代公司?我國適當有些的境內世界貨代公司并不直接與世界運送公司發作業務聯系,而是經過坐落境外的世界貨代公司代為安排。依據當前我國增值稅屬人同屬地的準則,假如效勞接收方坐落境內,則有關效勞收入歸于我國增值稅的征免規模(財稅2013年第106號文件附件一第10條)。因而,境外世界貨代公司從境內世界貨代公司收取的運費等收入也能夠被需求交納6%的增值稅。在境內世界貨代公司免稅的前提下,這一增值稅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有必要作為額定本錢。在世界貨代業利潤率遍及不高的情況下,這樣的額定進項稅本錢將令有關貨代公司無法承受。依據財稅2013年第106號布告,境外世界貨代公司也是“營改增”的“試點納稅人”(盡管不是“試點通常納稅人”)。依據財稅2013年第106號文件附件二和附件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2號布告的字面意思,境外世界貨代公司徹底可以請求享用免稅方針。惋惜的是,這一解讀一向無法得到正面承認。財政部某人士在某次會議上口頭表明擬定財稅2013年第106號文件各種減免稅規則的本意是不適用于境外國際貨代公司的。
雖然還有疑問,政策確實對上海貨代的復蘇是一個很大的幫助。